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07财保76号
申请人:***,男,1973年4月11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路**。
委托代理人:**,河北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君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高新区大学道与华岩路交叉口师范学院公寓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君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5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并提供线索: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唐山冶金支行账户13×××28存款。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君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唐山冶金支行账户13×××28存款人民币95万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