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节能博实(湖北)环境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江阴天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中节能博实(湖北)环境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92民初838号
原告:江阴天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临港街道江市路6号。
法定代表人:鞠炳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金,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春晖,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节能博实(湖北)环境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滨湖路26号SAGE技术研发中心2栋10层01室。
法定代表人:崔向晴。
原告江阴天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中节能博实(湖北)环境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施何梅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阴天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阴天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07元,由原告江阴天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施何梅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彭 倩
书 记 员 李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