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节能博实(湖北)环境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中节能博实(湖北)环境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宜昌渤金山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591执1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节能博实(湖北)环境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662280515Q,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滨湖路26号SAGE技术研发中心2栋10层01室。
法定代表人彭云清,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宜昌渤金山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6826593626,住所地宜昌市沿江大道129号。
法定代表人吴素芬,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宜昌三峡制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53443535T,住所地宜昌市点军区有紫阳路8号。
法定代表人晏涛,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中节能博实(湖北)环境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宜昌渤金山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昌三峡制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节能博实(湖北)环境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宜昌渤金山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4日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鄂0591民初34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8298851.85元及逾期利息(以实际计算为准),均未能执行到位。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同时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线索进行了全面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鄂0591民初3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兰昌国
审判员  余建华
审判员  陈红秀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马梦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