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214执保1116号
申请人:无锡市通用机械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135994989N,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
法定代表人:顾红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希光,江苏创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征,江苏创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节能博实(湖北)环境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662280515Q,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崔向晴。
申请人无锡市通用机械厂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节能博实(湖北)环境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无锡市通用机械厂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节能博实(湖北)环境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市通用机械厂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节能博实(湖北)环境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吴诗佳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潘家嘉
书 记 员 陈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