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591执恢90号
申请执行人中节能博实(湖北)环境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滨湖路**SAGE技术研发中心******。
法定代表人彭云清,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宜昌渤金山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宜昌市沿江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吴素芬,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宜昌三峡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宜昌市点军区紫阳路**iv>
法定代表人晏涛,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中节能博实(湖北)环境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宜昌渤金山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昌三峡制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23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鄂0591民初34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鄂0591民初3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兰昌国
审判员 陈红秀
审判员 余建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郑 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