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京0111执异341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河北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清苑南街751号。
法定代表人:***,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6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县。
申请执行人:北京达诺兴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五街35号院2号楼5层512-8(北京自贸试验区高端产业片***组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本院执行北京达诺兴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达诺公司)与河北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中凯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河北中凯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河北中凯公司请求事项:解除异议人河北中凯公司在XX银行XX支行XX账户(以下简称案涉账户)的冻结。事实和理由:北京达诺公司与河北中凯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进入执行阶段,贵院依照程序将我公司案涉账户冻结,该账户虽为一般账户,但账户内资金专门为发放河北省阜平县**口乡***土地整治(占补平衡)项目二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使用,2020年、2021年、2022年该项目已因工资发放不及时发生过多次农民工集体上访事件,为保证专款专用、维护农民工合法利益,避免扩大因农民工工资发放不及时造成的不良影响。因为此工程已施工完毕,银行无法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为妥善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阜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通过贷款筹措资金,用于解决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为保证及时发放农民工工资,阜平县信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劳动监察大队共同开会研究,形成会议纪要,商讨决定将资金汇入上述账户,由阜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阜平县金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阜平县支行、河北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方共同维护,监督发放工人工资。为保证专款专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我公司特向贵院申请解除对该账户的冻结。
为支持其主张,异议人向本院提交了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1民初8856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阜平县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文件阜联办字(2023)1号专题会议纪要、阜平县神台村等25个行政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共管账户资金监管协议作为证据。
经审查查明:北京达诺公司与河北中凯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京0111民初88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河北中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北京达诺公司30万;二、河北中凯公司、北京达诺兴盛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北京达诺公司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4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如果河北中凯公司、北京达诺兴盛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河北中凯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判决生效后,因河北中凯公司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北京达诺公司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23)京0111执398号。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河北中凯公司案涉账户。为此,被执行人河北中凯公司以案涉账户为给农民工发工资的账户提出异议,请求解除对案涉账户的冻结。
另查,根据被执行人河北中凯公司提供的阜平县神台村等25个行政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共管账户资金监管协议显示,案涉账户为综合整治项目工程款专用账户,由阜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阜平县金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阜平县支行、河北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方共管。
本院认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本案中,因被执行人河北中凯公司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在执行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河北中凯公司名下工程款专用账户,程序合法有效,并无不当,且本院冻结的账户并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故异议人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北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及副本,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本裁定将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