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恒暄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9民辖终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道81号**发展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恒暄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西闸公路1036号1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河北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清苑南街75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重庆添宸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路街道松青路1048号***18号夹1-1-7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盐城市盐都区丰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神州路41号香城世家5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恒暄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河北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添宸农业有限公司、盐城市盐都区丰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22)苏0903民初53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房地产公司向本院上诉称: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六条所规定的内容可知,由上诉人所在地的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并不违反相应法律中对于票据纠纷管辖权的规定。2.上诉人既是出票人也是付款人,同时上诉人的所在地既是被告所在地也是票据支付地,由上诉人所在地法院管辖有利于维护被上诉人的权益和案件整体的推进和解决,也有助于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3.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大型房地产公司的票据纠纷案件曾有过集中管辖的先例(如恒大、华夏幸福),这说明对于房地产票据追索权的纠纷由出票人所在地进行集中管辖,符合维护票据各方当事人利益的司法价值取向,同时也节约司法资源。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上诉人并没有集中管辖的相关规定,但是由上诉人所在地集中管辖,有助于票据纠纷集中妥善解决。请求:撤销一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是票据追索权纠纷,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均具有管辖权。上海恒暄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原审原告有权选择向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原审被告之一盐城市盐都区丰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一审法院辖区范围,故一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房地产公司提出的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虽然对本案也有管辖权,但并不因该法院具有管辖权而导致一审法院丧失管辖权。**房地产公司还认为涉及该公司的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应当集中管辖,同样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房地产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 东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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