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2民终93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天津市利仁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镇四党口东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北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清苑南街75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坤,河北泮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津市利仁钢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22)津0118民初64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2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因上诉人天津市利仁钢铁有限公司在二审中提交新证据致使一审判决查明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22)津0118民初642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天津市利仁钢铁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73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兰 岚
审判员 王 晶
审判员 包 颖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邵玥婷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