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五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4民初1032号 原告:重庆五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滨江路1-10A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MA5UKRLK3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清苑南街7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608106120000U。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3年10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两江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五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限原告重庆五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重庆五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缴纳,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谭 娜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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