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北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渝0104执243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被执行人:河北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清苑南街7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8106120000U。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河北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1月14日作出(2022)渝0104民初7191号民事调解书:一、双方确认被告河北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原告**货款共计2810375.15元,该款项分四次支付:于2023年4月1日前支付70万元,2023年7月1日前支付70万元,2023年10月8日前支付70万元,2023年12月31日前支付710375.15元;二、若被告河北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按时足额支付前述款项,则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若有任意一期未按时足额支付,则原告**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且被告河北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还应另行支付违约金12万元;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216元,原告**已经预交,由被告河北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并于2023年12月31日前支付给原告**。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投资等财产情况,并依法向申请执行人调查了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23年12月30日,申请执行人债权全部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王 鹏 书 记 员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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