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482民初8912号
原告:河北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清苑南街7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810612000O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南通市思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阜市吴窑镇三元村十组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076399919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1969年6月27日生,住江苏省如皋市。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市思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3日立案。2023年11月22日,原告河北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北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