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609民初3047号
原告:王某,男,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莲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冶天工某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河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清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王某与被告中冶天工某某公司、第三人河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5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2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6308元,减半收取计3154元,由王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