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630民初2400号
原告:***,男,汉族,1983年1月28日出生,住涞源县。
被告:***,男,住涞源县。
被告:河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清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