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681民初7129号
原告:涿州市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涿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经理。
被告:涿州市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涿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河北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涿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杨某,经理。
被告:河北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清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涿州市某甲有限公司与被告涿州市某乙有限公司、河北某甲有限公司、河北某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涿州市某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涿州市某甲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