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弘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弘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1322民初182号
原告:***,男,1974年01月0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建平县。
被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敬宾街3—1号。
法定代表人:*中华,经理。
被告:河南省弘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平县崆岈山镇人民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化俊涛,经理。
被告:***,男,1984年2月25日出生,蒙古族,代工人员,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原告****被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弘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