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弘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弘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事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豫1426执保83号
李文娟:
你与被申请人河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根据本院作出的(2022)豫1426民初937号民事裁定书,执行标的为600000元。经本院查询,现已实际保全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淮滨县支行(账号为:20×××56)的银行存款259669.58元,控制限额为500000.00元,其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信阳政和支行(账号为:17×××22)的银行存款269.43元,控制限额为100000.00元,期限为一年。
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