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弘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弘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1303财保581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4年出生,住址:湖南省双峰县。
诉讼代理人:***,广东金卓越(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省弘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平县嵖岈山镇人民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化俊涛。
诉讼代理人:****,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被告河南省弘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1303民初7309号。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弘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XX支行账户4117××××8502内的存款,财产保全价值以人民币407427.65元为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出具一份保单号1085619192021001317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的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该保函为不可撤销保函。
本院认为,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了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弘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XX支行4117××××8502内的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价值以人民币407427.65元为限。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交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案保全费2557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