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303财保19号
申请人:周洪兴,男,汉族,1979年出生,住址:广东省五华县。
诉讼代理人:褚文静,广东崇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省弘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平县嵖岈山镇人民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化俊涛。
本院受理原告周洪兴诉被告河南省弘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1303民初7949号,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周洪兴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弘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XX支行账号4117××××8502,冻结金额以人民币590000元为限。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一份保单号2997499041320220001293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周洪兴的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该保函为不可撤销保函。
本院认为,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了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弘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XX支行4117××××8502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金额以人民币590000元为限。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交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案保全费3470元,申请人周洪兴已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志锋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庆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