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121民初1223号
原告:舞阳县农村公路管理所。住所地:舞阳县舞泉镇蓝盾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1121418189322J。
负责人:邢国柱,支部书记。
被告:河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舞阳县分公司。住所地:舞阳县吴城镇后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21MA459Y3J5U。
负责人:化俊涛。
原告舞阳县农村公路管理所与被告河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舞阳县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原告舞阳县农村公路管理所经本院通知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舞阳县农村公路管理所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斐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殷丹
书 记 员 郑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