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国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沁阳市中安砼业有限公司与中建国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82民初306号之一
原告:沁阳市中安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王曲乡里村东。
法定代表人:杨欢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香九,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建国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
法定代表人:孙明洋,该公司经理。
原告沁阳市中安砼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国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沁阳市中安砼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以其他原因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沁阳市中安砼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沁阳市中安砼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57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沁阳市中安砼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好威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徐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