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2072民初3201号之一
原告:***,男,195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宪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国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龙子湖岛**北里5号**大厦21层。
法定代表人:**可。
被告:***,女,197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
原告***与被告中建国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88元,减半收取计644元,诉讼保全费615元,合计125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