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2071民初4453号之一
原告:****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板芙镇顺景工业区**创意园12号厂房(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3N6PA17。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展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国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龙子湖岛**北里5号**大厦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5516432488。
法定代表人:**可。
原告****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国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原告****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支付义务为由,于2023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30元,减半收取为1465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177元,合计2642元(该款原告****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韦 彤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