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03民初7520号之二
原告:***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建国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可,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建国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国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建国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9月23日作出(2022)豫1403民初752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中建国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建国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银行存款10546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现案件已经撤诉结案,原告***成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解除对被告中建国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建国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银行存款105460元财产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中建国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建国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银行存款105460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