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国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成商贸有限公司、中建国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03民初7520号之二 原告:***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建国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可,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建国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国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建国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9月23日作出(2022)豫1403民初752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中建国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建国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银行存款10546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现案件已经撤诉结案,原告***成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解除对被告中建国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建国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银行存款105460元财产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中建国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建国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银行存款105460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