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国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中建国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2071民初445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板芙镇顺景工业区**创意园12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3N6PA1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展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建国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龙子湖岛**北里5号**大厦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5516432488。 法定代表人:**可。 ****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建国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7日作出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中建国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131458.86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以撤回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3)粤2071民初4453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中建国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131458.86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