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钢铁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

重庆冶金动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钢铁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民终8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冶金动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大平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202956465W。
法定代表人:何邦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兵,重庆启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卫,重庆智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钢铁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大堰三村1栋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2028861614。
法定代表人:叶继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锋,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林,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冶金动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冶金动力公司)因与上诉人重庆钢铁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钢设计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5民初6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重钢炼铁项目环保除尘系统完善工程土建及安装施工分包工程”涉及工程款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5民初6143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重庆冶金动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2465元以及上诉人重庆钢铁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780元,均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陈娅梅
审 判 员 刘家秀
审 判 员 赵文建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黄灵攀
书 记 员 廖婧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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