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钢铁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

广东新泰隆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钢铁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渝0104财保123号
广东新泰隆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钢铁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作出(2020)渝0104执保449号执行裁定,并采取了保全措施。广东新泰隆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东新泰隆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解除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广东新泰隆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 毅
书记员 曾立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