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钢铁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

重庆钢铁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与重庆深联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3民初20312号 原告:重庆钢铁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大堰三村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202886161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重庆钢铁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重庆钢铁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深联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街道龙洲大道195号215-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0532054997。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霜,女,重庆深联投资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钢铁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深联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7日立案后,原告重庆钢铁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钢铁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钢铁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钢铁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俣 书 记 员 王 倩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