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民初8560号
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住所地聊城市兴华西路46号。
负责人:**,行长。
被告:山东冠洲股份有限公司,住冠县振兴东路38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山东冠洲鼎鑫板材科技有限公司,住冠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冠中电力除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冠县振兴东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
被告:王娟,女,197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
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与申请人山东冠洲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冠洲鼎鑫板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冠中电力除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王娟关于金融借款合同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按简易程序立案后,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