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冠中电力除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冠中电力除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25执220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冠县东风东路145号。 被执行人:山东冠中电力除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工业园。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冠中电力除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鲁1525诉前调确297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在法院审批案件前已履行协议,申请人撤回案件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1525诉前调确29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熙岩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