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22民初937号
申请人:***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
法定代表人:贾万军,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5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
被申请人:***(系***之妻),女,196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
申请人***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4万元进行查封,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的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4万元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素晓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康国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