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州市永兴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霸州市永兴建筑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有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1023执235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永清县人,现住永清县。

被执行人:霸州市永兴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霸州市煎茶铺石油四处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1730285925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与霸州市永兴建筑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永清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9)冀1023名称37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霸州市永兴建筑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经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霸州市永兴建筑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州市永兴建筑有限公司(第三人霸州市王庄子镇菡家地村村民委员会)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就是》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永清县人民法院的(2019)冀1023名称37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执行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霸州市永兴建筑有限公司(第三人霸州市王庄子镇菡家地村村民委员会)不按和解协议履行,有权在申请执行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霸州市永兴建筑有限公司(第三人霸州市王庄子镇菡家地村村民委员会)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永胜

审判员  于福彬

审判员  靳志刚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樊茂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