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州市永兴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609执861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永清县。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永清县。

申请执行人:郝志峰,男,197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永清县。

被执行人:***,男,196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永清县。

被执行人:霸州市永兴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霸州市煎茶铺石油四处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郝志峰与***、霸州市永兴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需偿付申请执行人工程人工费673500元及利息、给付申请执行人诉讼保全费3527元,被执行人霸州市永兴建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执行人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5267.5元。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线下传统查控,查询了二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财产情况,划拨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715.25元并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现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已对二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综上,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熟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国厅

审判员  李志强

审判员  贾艳霞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潘萌

法官助理任小硕

书记员马唯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