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州市永兴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609执861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永清县。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永清县。

申请执行人:郝志峰,男,197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永清县。

被执行人:***,男,196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永清县。

被执行人:霸州市永兴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霸州市煎茶铺石油四处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郝志峰与***、霸州市永兴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款2611.02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国厅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任小硕

法官助理潘萌

书记员马唯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