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609执861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永清县。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永清县。
申请执行人:郝志峰,男,197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永清县。
被执行人:***,男,196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永清县。
被执行人:霸州市永兴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霸州市煎茶铺石油四处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郝志峰与***、霸州市永兴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款2611.02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国厅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任小硕
法官助理潘萌
书记员马唯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