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27民初1374号
原告:金华市仙仙苗木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澧浦镇澧浦新街民生路(朱国成户)。
法定代表人:***,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信仁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浙江秀水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千岛湖镇南山大街10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一平男,196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
被告:***男,197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
被告:***,198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
原告金华市仙仙苗木专业合作社诉被告浙江秀水环保有限公司、***、*国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原告金华市仙仙苗木专业合作社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金华市仙仙苗木专业合作社在本案开庭前自愿撤回对被告浙江秀水环保有限公司、***、*国锋、徐桂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市仙仙苗木专业合作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华市仙仙苗木专业合作社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严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