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秀水环保有限公司

6791江苏格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秀水环保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82民初6791号
原告:江苏格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立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南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58496134Y。
法定代表人:**,格立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受格立公司特别授权委托),宜兴市大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秀水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秀水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千岛湖镇南山大街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775170931XC。
法定代表人:**,秀水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格立公司与被告秀水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原告格立公司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格立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格立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8182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62元,保全费3520元),由格立公司负担。
审判员储哲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柳杰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