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秀水环保有限公司

浙江秀水环保有限公司、淳安县汾口镇红星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浙0127执749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秀水环保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淳安县汾口镇红星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秀水环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淳安县汾口镇红星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淳安县汾口镇红星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已支付工程款107306元、利息58179.47元,剩余不足部分申请人自愿放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备注:《结案通知书》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之规定。注意两点:1、执行完毕应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给双方当事人。2、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计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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