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702民初3210号
原告:白城远大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白城。
法定代表人:刘小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敬伟,内蒙古乌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鑫政德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
法定代表人:刘明,经理。
原告白城远大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鑫政德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白城远大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白城远大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 310元,减半收取计5 155元,由白城远大钢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园园
二○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兰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