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方环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建电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北京北方环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津0114执终2836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建电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翔,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津。
被执行人北京北方环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瞿焱娥,该公司总经理。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天津建电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北方环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津0114民初55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执行: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161743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后,本院于2017年8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证券登记信息。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因数额较少,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扣划;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档案,因未能实际控制,现暂不能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表示本案可延期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以上事实,有谈话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已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津0114执2836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上述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文歧
审判员  程学江
审判员  王建忠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高树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