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方环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与北京北方环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491民初858号
原告:***,男,197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守辉,内蒙古立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北方环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永合庄17号。
法定代表人:瞿焱娥,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北京北方环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 判 员 史兆欢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 婵
书 记 员 云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