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0491民初22165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守辉,内蒙古立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北方环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永合庄17号。
法定代表人:瞿焱娥。
原告***与被告北京北方环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守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北方环艺公司(以下简称北方环艺公司)经过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并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经庭审核实该网站现已无法访问原告撤回第一项诉请;2.请求判令被告在全国范围内公开赔礼道歉;3.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000元;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维权合理开支律师费3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是摄影家协会会员,专职摄影师,是《中国元素图片库》(中国电子音像出版社2010年2月出版,版权登记证号:2010-L-024946)、《***摄影艺术》(中国科学文化音像出版社2013年10月出版,版权登记证号:国作登字-2013-G-00139574)的署名作者及著作权人。被告北方环艺公司是域名为zuoyi88.cn的网站的主办单位,网站备案/许可证号为京ICP备14005229号-1。被告在网站中使用的图片与原告编号A0145八达岭长城的图片一致。上述图片在版权局进行了版权登记。原告已申请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公证书号为宁钟2017-8629。原告未许可被告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被告就其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因被告已经停止涉诉侵权行为,庭审中原告对其第一、二项诉讼请求予以撤回。
被告北方环艺公司并未出庭,亦未发表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针对包含涉案图片在内的多件摄影作品在北京市版权局进行登记备案并取得《作品登记证书》,作者、著作权人为***,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3-G-00139574,创作完成时间为2011年2月16日,登记日期2013年12月27日,其中编号为A01458的涉案摄影作品即在此次登记之列。
原告提交(2017)宁钟证经内字第8629号公证书显示:2017年11月21日,通过操作公证处的计算机(已清除历史浏览记录),通过公证处服务器连接互联网,通过网页检索可知被告北方环艺公司是域名为zuoyi88.cn的网站的主办单位,网站备案/许可证号为京ICP备14005229号-1,被告北方环艺公司在网站的“首页-北方环艺资讯-合作伙伴”页面中为宣传“户外果皮箱”使用了涉案图片。
原告并未举证证明被告使用涉案作品的行为给其造成的损失数额,亦未举证证明被告因此获得的经济利益。原告主张其为本案支付了公证费、律师费,但未提交相应票据。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公证书、原片截图,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如无相反证据,当事人提供的作品登记证书、底稿等,可以作为认定作品著作权权属的证据。本案中,原告提交了涉案图片的电子图和作品登记证书,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原告享有涉案图片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著作权,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涉案图片。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中使用涉案图片,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图片,侵害了原告对涉案图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经济损失及被告的违法所得。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图片创作难度不大、市场价值有限,以及被告使用涉案图片的数量、方式等因素,且本案系原告提起的系列案件之一,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600元。
关于原告所主张得合理费用,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但确有律师出席、确有公证书在案佐证,考虑本案为原告批量处理案件之一,本院酌情予以支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北京北方环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0元,合理支出200元,以上共计8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北京北方环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韩冰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