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2民终58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德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南关岭40号1单元7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2696038153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怀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大连德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20)辽0204民初38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的申请,大连德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表示同意***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
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20)辽0204民初385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畅
审判员张钱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