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德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大连德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民终92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绍学,辽宁金刚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德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南关岭40号1单元7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26960381539。
法定代表人:李腾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勇,辽宁怀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大连德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21)辽0204民初5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德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腾飞是德济公司的唯一自然人股东,德济公司应属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现上诉人***二审提供新证据,证明德济公司属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并基于出现的新事实而要求追加李腾飞为被告,请求李腾飞对德济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将本案发回重审。重审时,应将李腾飞列为一审被告,后据实下判。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21)辽0204民初521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已预交1060元,予以退回;大连德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370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迎春
审判员  陈 伟
审判员  陈 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连亚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