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04民初5216号
申请人:***,男,197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申请人:大连德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南关岭40号1单元7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26960381539。
法定代表人:李腾飞,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大连德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大连德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573635元,冻结期限一年,并提供担保人大连市西岗区佳程装饰部的存款18万元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大连德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573635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担保人大连市西岗区佳程装饰部的存款18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3388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阚红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孙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