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德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市沙河口区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204执124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大连德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大连市沙河口区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22)辽0204民初880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大连市沙河口区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银行存款115万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