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11执3192号
申请人:***。
被执行人:大连德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大连德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一案,经网络、传统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足以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21)辽0211民初132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 皓
代理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张 秋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