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122民初1857号
原告:***,男,1993年4月6日生,公民身份号码×××,住甘肃省陇西县,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陇西陇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20911561067,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巩昌镇中天路东侧药都大道南侧陇西县佳禾广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定西市和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007127154182,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循环经济产业园区新城大道14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陇西陇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西市和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