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102民初2662号
原告:***,男,汉族,1984年9月28日出生,农民,住甘肃省武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定区中华路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定西市和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新城大道水务大厦。
法定代表人:窠旭亮,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陕西省宝鸡人,群众,住定西市安定区。
原告***诉被告定西市和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7月0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07月08日因被告支付劳务费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5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王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