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晨皓宇商贸有限公司与定西市和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定西国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1民初5210号
原告:陕西XX商贸有限公司,
。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XX。
被告:定西XX工程有限公司,
。
被告:定西XX有限公司,
。
原告陕西XX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定西XX工程有限公司、定西X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XX商贸有限公司现自愿撤回对被告定西XX工程有限公司、定西XX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XX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30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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