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和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华晨皓宇商贸有限公司与定西国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定西市和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1财保55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6MA6。 法定代表人:陈,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晓彤,陕西毕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定西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4182。 法定代表人:李。 被申请人:定西(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新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00720226876G。 法定代表人:杨。 陕西商贸有限公司与定西工程有限公司、定西(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1日作出(2022)陕0111财保45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定西市工程有限公司、定西(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657204.56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2022年6月15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陕西商贸有限公司与定西市工程有限公司、定西(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已达成调解,现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述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定西市工程有限公司、定西(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57204.56元的冻结或其他等额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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