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济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某某、敦煌市东街小学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982民初1184号
原告:牛敬梅,住敦煌市。
原告:***,住敦煌市。
原告:***,住敦煌市。
被告:*有虎,住敦煌市。
被告:敦煌市东街小学。
法定代表人:***,校长。
被告:甘肃济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070407359N。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牛敬梅、***、***与被告*有虎、敦煌市东街小学、甘肃济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牛敬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有虎、敦煌市东街小学、甘肃济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1、医疗费20840.21元;2、误工费132960元;3、护理费74790元;4、营养费5540元;5、住院伙食补助费3560元;6、交通费7470.3元;7、住宿费7102元;8、死亡赔偿金513860元;9、丧葬费33000元;10、处理丧事人员误工费2835元;11、精神抚慰金10000元;12、未结清工资17280元,共计829237.51元。
事实理由:自2016年6月起,***应***的要求在敦煌市二建公司惠泽园保障项目部从事泥瓦工作,还承担了其它临时指派的工作,2017年6月10日中午,*有虎带领***、***、**、***在敦煌市东街小学拆除篮球架,在拆除篮球架的过程中***被篮球板掉落砸伤,当时安全帽被砸碎,导致胯骨碎裂,胳膊摔断,肺部损伤。***、***送至敦煌市医院治疗,敦煌市医院无法治疗转至兰州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期间*有虎积极配合治疗且垫付医药费,***出院后一直卧床,***家属前后共计花费医药费20840.21元。在事故发生初期,*有虎积极配合治疗,后期因病情恶化,*有虎不再配合治疗。2017年7月31日***向敦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确认与敦煌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敦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具有劳动关系的裁决后,敦煌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向法院起诉,并称***与其是挂靠关系,是惠泽园保障项目真正的老板,此外还称,受伤地点在敦煌市东街小学,敦煌市东街小学拆除篮球架的工程项目是由甘肃济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从学校承包后,又转包给了*有虎。在2018年12月3日,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甘09民初1125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判决书明确表述二审查明*有虎承包了甘肃济州建筑有限公司在敦煌市东街小学操场素土夯填工程中的临活,并雇佣了***进行了东街小学拆除篮球架的工作。2018年2月24日,长期卧床***因病逝世,因人民法院判决***与敦煌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在受雇佣期间受伤属于事实,遭受损失却无法得到赔偿,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案中牛敬梅、***、***与敦煌市东街小学、甘肃济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直接利害关系,不属本案适格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牛敬梅、***、***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046元(牛敬梅已预交),退回牛敬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白艳红
审判员  付有辉
审判员  何运韬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